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2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富祥被告黃耀根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黃耀根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富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黃耀根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黃富祥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情屬實,且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9月19日報告、101年9月20日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103年度執字第736號案件執行通知2份、送達證書6份、函文附拘票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函附拘提報告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均未到案執行,復經派員拘提而未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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