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楨蕙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事實欄中第十行「同年1月6日上午10時47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翌年(103年)1月6日上午10時47分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中第十行關於「同年1月6日上午10時47分許」之記載係誤寫,爰依首揭說明,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