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1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蓉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麗蓉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張麗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6號被告張麗蓉女3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鄉○○○○街○○號2樓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麗蓉明知 王端 桔(另行為不起訴處分)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自民國98年5月間某日起至99年1月某日止,與 王端桔 在臺南縣白河鎮關子嶺某汽車旅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之儷星汽車旅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之天堂鳥汽車旅館、桃園縣○○鄉○○路○段○○○○號之薇閣汽車旅館、桃園縣○○鄉○○○○街○○號2樓張麗蓉住處及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姦淫多次。
二、案經 丁心玉 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張麗蓉於本署偵查中│1.被告知悉王端桔已婚之│││之供述│事實。││││2.坦承與王端桔多次前往││││汽車旅館之事實。││││3.坦承車牌號碼0000-00││││汽車為伊所有之事實。││││4.坦承前往 瑞家 婦產科診││││所墮胎之事實。││││5.坦承胎兒是王端桔之子││││之事實。││││6.坦承曾在汽車旅館刷卡││││付款之事實。││││7.坦承行動電話0000-000││││959號門號係伊使用之││││事實。││││8.坦承於98年12月30日、││││99年3月16日傳送電話││││簡訊予王端桔之事實。││││9.坦承於98年9月28日王││││端桔傳送電話簡訊予伊││││之事實。│├──┼───────────┼───────────┤│二│同案被告於王端桔於本署│1.坦承伊於婚姻關係存續│││偵查中之證述│中,與被告張麗蓉多次││││合意發生性行為之事實││││。││││2.坦承駕駛車牌號碼0000││││-KA號、HO-1598號自用││││小客車與被告張麗蓉前││││往汽車旅館並發生性行││││為之事實。││││3.坦承陪同被告張麗蓉前││││往瑞家婦產科診所墮胎││││之事實。│├──┼───────────┼───────────┤│三│告訴人丁心玉於本署偵查│全部之犯罪事實。│││中之指述││├──┼───────────┼───────────┤│四│行動電話簡訊共4則之翻│1.被告張麗蓉與王端桔過│││拍照片│從甚密,經常互相傳送││││曖昧簡訊之事實。││││2.被告張麗蓉與王端桔互││││稱公、婆之事實。│├──┼───────────┼───────────┤│五│錄音光碟及譯文1份│被告張麗蓉坦承有與王端││││桔在臺南縣白河鎮關子嶺││││某處發生性行為之事實。│├──┼───────────┼───────────┤│六│儷星旅館事業有限公司回│王端桔於98年12月25日駕│││函│駛被告張麗蓉所有車牌號││││碼6509-KA號自用小客車││││入住該旅館之事實。│├──┼───────────┼───────────┤│七│天堂鳥汽車旅館有限公司│王端桔於99年1月17日駕│││回函│駛被告張麗蓉所有車牌號││││碼6509-KA號自用小客車││││入住該旅館之事實。│├──┼───────────┼───────────┤│八│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車主為被告張麗蓉之事實││││。│├──┼───────────┼───────────┤│九│瑞家婦產科診所99年6月9│被告張麗蓉於98年11月9│││日瑞家第990609號函、患│日至瑞家婦產科診所墮胎│││者同意書│,經超音波檢查證實懷孕││││6週餘之事實。│└──┴───────────┴───────────┘
二、按刑事政策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此即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是本件被告所為之相姦行為,其罪質中本含有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故其雖自98年5月間某日起至99年1月間某日,發生多次性行為,應屬包括一罪,合先敘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檢察官黃瑞盛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期宇收受原本日期100年2月16日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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