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債務人 邱江雪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駕駛TC5-557車號輕型機車,於民國97年5月13日15時許,於臺東市○○路與杭州街處,撞擊第三人 吳冠慧 駕駛之666-CEA車號重型機車,經債權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向第三人賠付新臺幣52,071元,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