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訴人 鄭春貴 即原告送達代收人 陳怡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駱燕莊敦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之先位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以價額最高者為核算基準,是核定本件上訴利益額為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上訴人僅繳納40,110元,應再補繳136,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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