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炳陽 被告 廖敏旭
韓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3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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