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88號原告 沈朝順 被告 張玉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逾期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所明定。茲本件原告起訴求為離婚,書狀當事人欄載他造為「張玉兒,
住新竹市○○○路○○巷○○號」,內文及後續書狀又載他造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規定,爰命補正如主文,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倘被告果真行方不明,請檢附警局受理之失蹤人口紀錄,具狀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郭春慧附記事項:
一、本件子女部分囑託訪視報告,尚未有結果,故暫無期日。
二、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戶政機關申請:兩造及全部子女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及兩造結婚登記申請案卷,提出於本院。
三、請持本裁定自行前往最近國稅局申請:兩造3年內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及3年內財產歸戶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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