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債權人 王襄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塵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債權人 王襄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塵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