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債權人 王襄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塵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為年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未約定利率者,以年息5%計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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