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3號

債權人 李俊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仲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1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 阿莫 為債務人張仲廷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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