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基小字第1223號上訴人 王立伍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憶琴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