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 寰儀 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寰儀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4月22日、97年4月23日及97年9月30日,同相對人甲○○、乙○○等為連帶保證人及共同發票人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10,550,000元整,詎未按期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立有本票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限令清償,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24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游│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250000│ 黎蘭 ,寰儀│2月22日起││三九│││0元│有限公司││││├──┼───┼─────┼──────┼──────┼───────┤│2│新臺幣│甲○○,游│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430000│黎蘭,寰儀│2月23日起││三九│││0元│有限公司││││├──┼───┼─────┼──────┼──────┼───────┤│3│新臺幣│甲○○,游│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375000│黎蘭,寰儀│1月30日起││八一│││0元│有限公司││││└──┴───┴─────┴──────┴──────┴───────┘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游│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000│黎蘭,寰儀│1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游│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0000│黎蘭,寰儀│1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游│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5000│黎蘭,寰儀│2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有限公司│││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