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223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46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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