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89號債權人桃園市復興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國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金財 、 林秀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簡金財、林秀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加速條款影本。
四、表明請求方式(債務人林秀玉為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