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晏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697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梁晏維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7917號),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麗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