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育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育昇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所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且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各罪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則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合處罰之,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足憑。經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附表編號1至3部分較早判決確定,而附表編號4至8部分確係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檢察官前揭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綜合斟酌受刑人上開各次犯行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應受非難責任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必要性,復參酌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者、附表編號1至3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4、5部分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美靜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19日至106年3月13日106年5月3日21時38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106年6月19日23時55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878號106年度簡字第2611號106年度簡字第2610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0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878號106年度簡字第2611號106年度簡字第26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106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業經彰化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8日106年8月9日106年7月24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號106年度訴字第75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1日106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54號106年度訴字第75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56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14日107年3月14日107年3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2日106年7月18日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40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13日107年3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4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94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3月26日107年4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