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352號債權人MR.SANGAKANARATANADILOK代理人金澤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R.APHICHATCHAICHANTHUEK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聲請狀所附匯票受款人為「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本院非受款人,該款項無法入庫,隨文退還該匯票原本乙紙)。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㈢請求利息自民國103年11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㈣提出債務人居留證或其他經主管機關登記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住地於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