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即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理人法定代理人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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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