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1號
111年度易字第50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有禮
詹智文
黃柏豪
廖文聰上列被告等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 黃智祥 告訴被告施有禮、詹智文、黃柏豪、廖文聰等人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等人均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向本院表明要撤回告訴,並於民國111年5月1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1年5月16日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建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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