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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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1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呂承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心 妍即 黃俊淵 之繼承人、 黃臣佑 即黃俊淵之繼承人、 紀盈 如即黃俊淵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黃心〝妍〞之姓名是否有誤(妍或姸)?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