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9號上訴人 龔啟成 被上訴人 張李秋燕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複代理人 張詠森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8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