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2037號聲請人 林明輝
林秀芳 林根億 林建村 游翔麟 林紀蓮 游婉茹 林沛騏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佳樺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確認 林宸宥 、 林少軒 、 楊永甯 、 游翊丞 四人是否欲辦理
拋棄繼承?如是,請提出該四人追加聲請拋棄繼承之「聲請狀」,具體表明有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上開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均應於聲請狀蓋印鑑章。(非僅提出切結書)㈡請聲請人林秀芳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並由
被授權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註明為代理人,並蓋印鑑章。或提出林秀芳枝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
㈢請提出 郭妮靄 、 郭芝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或提出其身分證明文件(可證明為林秀芳之子女),如非中文文件,請提出中譯本。
二、如聲請人林宸宥、林少軒、楊永甯、游翊丞四人仍未補上開事項,本院無從確認有聲請拋棄之意思表示,將來仍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
三、聲請人林秀芳如未補正遭本院駁回,則順位在後之其餘聲請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曾孫子女),亦將因親等在前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遭本院駁回。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