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220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嵐承有限公司洪國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嵐承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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