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895號債權人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債務人 顏鎮乾顏雲明 之繼承人
顏素照 即顏雲明之繼承人 顏素香 即顏雲明之繼承人 顏廣坤 即顏雲明之繼承人 顏素幸 即顏雲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雲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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