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4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代理人 賴啟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昭蓉
邱寶紅
一、債務人吳昭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