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7號原告順景傳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忠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秀媛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705元(詳如附表,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起訴前之利息計算截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0月29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