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058號聲請人 楊翊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鄒慧玲 、 鄧松敦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利率18%之依據(票面並未約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法定利率6%)。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