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陳政志 被告 徐吉龍
(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上列被告因和誘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品潔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