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鄭芬卿
被告 朱金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醫療費用、薪資損害、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洪甯雅
法官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鄭芬卿
被告 朱金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醫療費用、薪資損害、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洪甯雅
法官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