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告 鄭芬卿

被告 朱金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請求賠償之金額、醫療費用、薪資損害、慰撫金等尚須調查而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洪甯雅

法官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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