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俞進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食蛇龜參隻、蘇卡達象龜壹隻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俞進通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偵字第19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食蛇龜3隻、蘇卡達象龜1隻,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41條、第42條或第43條第3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00年2月間,未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捕獲保育類野生動物食蛇龜3隻、蘇卡達象龜1隻,並將之飼養於其住處,涉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處罰,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983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9285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食蛇龜3隻、蘇卡達象龜1隻,為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屬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研究發展處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食蛇龜1隻、蘇卡達象龜3隻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