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再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抗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內政部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等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明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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