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00號聲請人 陳國章 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華電聯網關懷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華電聯網關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0條第2項、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或第6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第
1、7、10、21條,於民國109年1月30日經第3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109年3月2日新北府社助字第1090312874號函、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1、7、10、21條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