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民主進步黨屏東縣黨部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楊泰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主進步黨屏東縣黨部之法人登記資料或於主關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陳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及提出有法定代理人印文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所載之本院107年度選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聲請人因此連帶受裁罰新臺幣85萬元罰鍰之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通知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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