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訴人 郭宗穎
郭品祥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恆南 、 郭晉溢 及 郭慶輝 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89,7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3,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