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袋地通行償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 李茂華 被告 張陳桂寶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 律師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玠均
參加人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泰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袋地通行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所為判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之記載,更正為「鄭美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依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裁定更之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劉千瑜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