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8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代理人 范文瑄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張阿乾 (亡)關係人即被選任人 謝清昕 律師關係人即拋棄繼承人 張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阿乾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謝清昕律師為被繼承人張阿乾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阿乾(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98年12月0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觀音鄉富源村10鄰富源54號)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限內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有賸餘者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阿乾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阿乾(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8年12月01日死亡,其於生前欠繳贈與稅計新臺幣(下同)419,876元(滯納利息計算至100年10月04日,期後利息另計)尚未完納,又依被繼承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列,查有土地3筆,另查其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其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使上開土地順利完成拍賣程序並繼續行政執行程序,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長子張飛為其遺產管理人等語;併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歸戶查詢情形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法庭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函影本、本院查詢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覆函影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前揭書證為證,又被繼承人張阿乾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繼字第4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實無誤。復查被繼承人死亡迄今已逾民法第1177條所定1個月期間,仍無親屬會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向本院陳明或向聲請人為處理債務之表示,可認聲請人主張無親屬會議召集之事實為真。準此,堪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現確處於無人管領之狀態,是以本件確有為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按遺產管理人之設,旨在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以免遺產散失,是以遺產管理人具有相當之公益色彩;又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須考慮其適切性,亦即可對其遺產、遺債之情形瞭解較深,復與遺債債權人無利害共同關係而得忠誠處理者,優先選任為宜。經查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形了解最深者,莫過於已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遺族,且本件聲請人建議選任被繼承人張阿乾之長子即關係人張飛為適任之遺產管理人,惟經本院徵詢意見,其業以書面表陳工作繁重及身體健康問題等情,堪認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另經本院函請桃園律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律師公會函覆推薦謝清昕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律師公會100年12月27日桃律亙字第122703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關係人謝清昕律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當可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任務,而聲請人代理人對於由律師公會推薦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亦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100年12月29日訊問筆錄),故如選任謝清昕律師為本件被繼承人張阿乾所遺財產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定之,並依法為公示催告內容之諭知。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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