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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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鋋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鋋鑫 被告 張月姿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662,568元,應繳裁判費220,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9,7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