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2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296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劉芸慈

被告禾農莊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葉軍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95,2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其法定代理人原為 林謙浩 ,嗣於訴訟進行中,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劉佩真,原告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原告所提民事陳報狀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47頁),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禾農莊有限公司(下稱農莊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2日邀同被告葉軍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3月4日起至115年3月4日止,共計5年,借款利率自110年3月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借款當時為週年利率百分之0.845)加週年利率百分之0.155機動計息,其後按中華郵政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息,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農莊公司倘遲延1期未為繳納,即視同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尚欠本金外,遲延利息改依原告之基準利率(按月調整,逾期時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64)加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付利息,並按借款總餘額加計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農莊公司自112年2月後,即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395,200元未為清償,屢經催告迄未給付,被告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約定書、波還款明細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29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農莊公司既積欠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葉軍政為農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債務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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