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23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經查本票上之簽章為「𦂄」 鳳英 ,與聲請狀所載「黃」鳳英不符)。
二、相對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振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