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 恩惠 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恩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恩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恩惠文教基金會,本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南市政府於民國84年9月8日以84南教社字第31917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4年11月1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0冊第34頁第308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聲請人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擬變更會址,且將董事會之人數由7人增為9人,暨增加榮譽董事,爰依本財團法人97年4月12日、97年5月24日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將財團法人恩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所示,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恩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含舊章程及新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97年4月12日、97年5月24日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並經臺南市政府以97年10月1日南市教社字第09700975540號函文函覆同意准予變更登記在案,有前述函文在卷足參,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則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