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消債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保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 鍾冬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王志雄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三十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保全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日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展延,經本院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郭南宏附表:
109年司執字39812號財產所有人:鍾冬美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市燕巢區鳳龍72842.09全部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78高雄市燕巢區鳳龍段728地號--------------高雄市燕巢區鳳西巷22號2層樓加強磚造1樓層:35.392樓層:29.40合計:64.79全部備考2440高雄市燕巢區鳳龍段728地號--------------同上建物未保存登記部分同上建物2樓層:9.523樓層:31.92合計:41.44陽台12.94全部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