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務人 林雅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林雅梅前於民國103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3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14,961元,及其中計息本金為208,772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