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8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803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肆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07月26日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為十五年,自民國95年08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08月01日止,分一八O期按月平均償還本息,並約定不按期償還本息時,按年息百分之3.09計收遲延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收取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加倍計收。詎前述借款自民國98年06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依約定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給付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