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盧俊誠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建和
法官余銘軒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