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3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延 訴訟代理人 林哲正
黃麗珍 被告 高鳴池 (原名 高煒傑 )上列被告因家暴詐欺等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20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羅文鴻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