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岱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秀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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