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50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利息之請求究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算。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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