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東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東秩字第2號移送機關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被移送人少年甲(姓名年籍詳.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1年1月10日信警偵字第10100305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少年甲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少年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2月31日凌晨2時40分許。
(二)地點:臺東縣○○鄉○○村○○路○○號全家便利商店。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少年以酒瓶毆打大陸地區人民 趙鑫 之頭部及手部。
因認被移送人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加暴行於人之行為。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定有明文。復按少年法院於調查或審理中,對於觸犯告訴乃論之罪,而其未經告訴、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之14歲以上少年,應逕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毋庸裁定移送檢察官,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經查被移送人少年甲係00年0月00日生,有其年籍資料附卷可稽,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而其被移送之傷害行為未據告訴,參照上開說明,應由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3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