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44號原告 宋政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致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怡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金錢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原告請求不得再任意散布張貼原告肖像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原告請求登報道歉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準此,本件共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元【計算式:20800+3000+3000=268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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