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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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9號上訴人 曾嬌妹 被上訴人 集義祠 法定代理人 謝秀蓉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訴字第249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