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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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洪美女 相對人張 吳樹蘭 相對人陳 吳樹珠 相對人 吳樹香 相對人 蕭秀英 相對人 吳冠祿 相對人 吳冠慰 相對人 吳惠妙 相對人 吳寶 鈺相對人 吳惠素 相對人 陳秀雲 相對人 吳俊穀 相對人 吳俊毅 相對人 吳而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吳鐵牛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之父 洪振中 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原登記日期:民國84年10月23日(分割繼承登記日期為107年11月2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三)存續期間:84年10月19日起至85年1月19日。
(四)清償日期:85年1月19日。
(五)利息(率):每百元日息2分。
(六)遲延利息(率):無。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1角。緣被繼承人吳鐵牛於84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之父洪振中借款20萬元,約定於85年1月19日清償,並開立借據及設定上開抵押權以為擔保,詎屆期吳鐵牛並未清償,嗣於96年12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相對人 張吳樹蘭陳吳樹珠 、吳樹香、蕭秀英、吳冠祿、吳冠慰、吳惠妙、 吳寶鈺 、吳惠素、陳秀雲、吳俊穀、吳俊毅、吳而富等13人,其後原抵押權人洪振中亦於101年4月25日死亡,其抵押債權及抵押權則由聲請人繼承,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地籍異動索引、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院家事法庭書函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職權查詢拋棄繼承事件、洪振中個人基本資料及調閱本院97年度繼字第30號拋棄繼承卷宗審核無誤。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財產所有人:詳備考欄│├─┬───────────────────────┬─────┬──────┤│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南投縣│中寮鄉│分水寮││225│790│3分之1│├─┼───┼────┴───┴───┴──────┴─────┴──────┤││備考│張吳樹蘭、陳吳樹珠、吳樹香、蕭秀英、吳冠祿、吳冠慰、吳惠妙、吳寶││││鈺、吳惠素、陳秀雲、吳俊穀、吳俊毅、吳而富等13人公同共有│└─┴───┴────────────────────────────────┘※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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